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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