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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行风作风建设规定

2012-07-26 15:13

《卫生系统作风建设“十个不准”规定及相关处理办法》

1、医疗卫生机构在执行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及卫生主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中,不准消极抵触,搞局部利益。对政令不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先选优。

2、医疗卫生机构各类人员对待群众不准态度刁蛮、故意刁难,蛮横霸道。群众投诉和举报一次并查实的,提出警告;举报二次并查实的,扣发当月工资;屡教不改,群众意见大的,待岗半年。

3、医疗卫生机构各类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红包”、物品和吃请。医务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接受服务对象吃请的,发现一次,给予其扣除当月奖金处理;重犯者,给予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处理。对难以谢绝的“红包”、物品,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统一退还或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有正当理由但超过30天的),视同收受“红包”(物品)处理,责令上缴全部违规所得,并处以10倍的罚款,金额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以上的,给予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处理;1000元以上的,给予其吊销执业证书处理。医务人员因收受“红包”、物品被处理后再次收受的,一律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卫生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收受“红包”等问题不报告、不查处、不追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取消医院等级处理,同时追究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4、医疗卫生机构各类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各类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而收取回扣或提成。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责令上缴全部违规所得并处以10倍的罚款,金额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者,医务人员给予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处理,其他人员给予待岗6个月的处理;500元以上的,医务人员给予其吊销其执业证书处理,其他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5、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机关各级人员不准在工作日中饮酒。发现工作日中饮酒者,扣除当月奖金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重犯者,一律给予待岗处理。

6、卫生执法人员不准违反程序执法;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不准在被监督单位兼职或担任顾问;不准着制服进入餐厅和娱乐场所消费;不准不按规定的方式和数量采样,不准不出具采样收据。卫生执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一经举报查实,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法资格;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医疗卫生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实内部科室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给予科室主任相应处理。发现私设小金库的,给予没收上缴国库的处理,并给私设小金库科室的负责人党纪政纪处理。

8、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医疗机构违反国家物价部门规定擅自自立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追究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责任。科室负责人擅自自立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给予其相应处理。

9、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对不按合同采购、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的,给予医疗机构负责人党纪政纪处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医疗机构负责人降级或免职处理。

10、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或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自制药品、制剂和医疗器械。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给予有关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党纪政纪处理,同时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开除处理,并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直至降级、开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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